当前位置: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续六)

发布时间:2016-03-10 14:21:48


六、 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86.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87.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或者撤销国内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88.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的案件;

  89.申请认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90.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的案件;

  91.因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活动或者事故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

  92.起诉前就海事纠纷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油或者申请保全其他财产的案件;

  93.海事请求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94.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件;

  95.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96.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97.就海事纠纷申请支付令案件;

  98.就海事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案件;

  99.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00.与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的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101.与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102.申请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偿案件;

  103.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104.就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05.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案件;

  106.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扣押、拍卖船舶案件;

  107.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

  108.申请执行与海事纠纷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