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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续四)

发布时间:2016-03-10 14:20:33


    四、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68.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

  69.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1.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

  72.海难救助纠纷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

  7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75.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7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78.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案件。

责任编辑:罗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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