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