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续二)
发布时间:2016-03-10 14:15:08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四、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罗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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