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二十)

发布时间:2016-03-10 14:08:30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责任编辑:罗文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