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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续十九)

发布时间:2016-03-10 14:07:38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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