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续十二)
发布时间:2016-03-10 14:01:54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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