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续四)
发布时间:2016-03-10 13:57:53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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