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续二十一
发布时间:2016-02-16 14:09:24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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