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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续四十一

发布时间:2016-02-16 10:46:02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二)不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三)为非法交 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五)未真实、完整、 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18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 的;(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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