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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续四十

发布时间:2016-02-16 10:45:30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 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17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 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三)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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