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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保护缺失致人伤

发布时间:2016-02-03 09:09:37


   2013年5月,家住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的陈某准备在宅基地处建一栋三层楼,便找到包工头黄某,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黄某承包后,因浇梁等施工需要,雇佣付某搬运混凝土等辅助工作,约定工资每天200元。

  2014年1月某日,付某在搬运混凝土过程中,因黄某自带安装的吊机上的吊钩从吊机钢索中滑落,被重达几百斤的混凝土直接砸中,导致头部受伤。受伤后,付某在浙江台州、杭州等地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付某要求包工头黄某和房主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0余万元。治疗期间,陈某、黄某分别支付给付某7.58万元和5万元元,但不愿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付某将陈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原告医药费、伤残补偿费等合计27万余元的损失中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辩称,其将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给黄某进行施工,黄某如何组织施工及落实人员,均与自己无关。而黄某辩称,陈某将超过两层的自建房(高层建筑)承包给自己施工,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双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各自担责。此外,双方还对付某受伤后经济损失赔偿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均存在异议。

  那么,本案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理后,一审认定付某应自担20%的责任,包工头黄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房主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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