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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十八)

发布时间:2016-01-29 10:25:22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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