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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2-06-08 09:29:05


    1、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必须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尽一切可能去寻求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释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相一致的。合同既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那么撇开当事人真实意思来说合同的解释,那么是隔靴搔痒吗?在这一点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不同,合同的拘束对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法律的规制对象却是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法律却要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解释把法的安定性、权威性放在首位,解释的标准是客观的,其目的在于探求法本身所具有的逻辑含义;而合同解释则应重视当事人间的公平,即具体案件的妥当性,解释的标准是主观的,其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不仅如此,二者在解释的主体、客体、原则、方法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需要区别对待。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我们需要在合同法中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那么相应地就要确立解释合同的主观标准,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其基本原则,给合同当事人以尽可能大的自由。欣喜看到公开的《合同法(草案)》中,关于合同的解释,采意思主义②。但是我们现在主张采取意思主义,并不是绝对意思主义,而是以意思主义为主,吸收、采纳表示主义的一些合理成份,形成一个完善的,科学的合同解释标准,这也符合世界各国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2、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现代世界各国立法所公认,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予以遵循,合同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与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在本质上相统一。

  在现代,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也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得当事人授引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与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为解释、补充、评价合同的准则,它与公平原则又是相统一的,在解释合同时,应当从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立场出发,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及含义,正像美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采取以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理解合同。

  3、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时,应把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构成成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整个合同的全部内容乃至该种合同制度的总体联系上理解、分析和说明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和含义。这一原则强调构成合同的各个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从总体上把握和理解合同要求,而不拘泥于个别条款和文字。  

  整体解释原则,采取普遍联系的方法,搜集使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相关资料,诸如双方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文件,全盘考虑,这有利于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动机,更有利于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准确理解和把握合同的效力。

    4、按照交易习惯原则:一个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根据文含义、条款精神和合同目的解释,为了尽量在请求法律保护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按照交易习惯解释方法解决合同争议。交易习惯是人们在无数次交易过程中逐渐达成一致见解并能够遵守的交易行为规范,例如同样是加工承揽合同,服装定做合同是先做好服装再收取加工费,而彩卷冲洗合同则是先收取加工费再提供彩卷冲晒服务,这就是一个交易习惯问题。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有许多交易习惯,如果合同条款约定过于简略,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时,就得按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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