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法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郭丽英,女。
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江,男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城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丽英于2014年10月17日向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禹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