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峰。
被执行人宋显军,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林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