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男。
被执行人张敬波,男。
本院在执行张成与张敬波支付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敬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敬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商督字第3号支付令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