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徐光民,男。

申请执行人姜永斌,男。

被执行人王连滨,男。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国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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