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郭凤芹,女。

被执行人鸡西市兴盛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5)城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海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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