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姜德贵,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源煤矿,所在地城子河区。

投资人林发佳,职务矿长。

本院在执行姜德贵与鸡西市天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72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黄国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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