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付秀清,女,身份证号码:230306195202295127,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刘国峰,男,身份证号码:23030619770812421X,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

本院在执行付秀清与刘国峰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国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海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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