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付秀清,女,身份证号码:230306195202295127,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刘国峰,男,身份证号码:23030619770812421X,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
本院在执行付秀清与刘国峰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国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