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孙秀香,女。
被执行人牟长平,女。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5)城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