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育英委。201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014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批准逮捕。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涛、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刚伙同赵某某、小峰(均在逃)三人来到鸡西市城子河区东明委被害人高某某(男,51岁)家实施盗窃,赵某某在门外望风,李刚和小峰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李刚没有翻到东西,其供述看见小峰拎走一个红色兜子装的两个盒子,里面是什么东西不清楚,事后经高某某讲丢失两瓶38度的古井贡酒(市场价96元)。三人离开高某某家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走到被害人时某某(男,52岁)家时,赵某某在门外把风,李刚和小峰从窗户跳进室内盗窃,李刚在衣柜内盗窃一装有银手镯的首饰盒,在电视柜里盗窃一白色OPPO牌手机。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90.00元;被盗白银手镯价格为人民币270.00元。
被告人李刚于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有被害人时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有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有被告人李刚的供述及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且本案系共同犯罪,李刚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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