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法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权堂,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赵立新,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花园委。
被执行闫起华,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冠区五七委。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赵立新、闫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债权实现条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城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国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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