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孙德志,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冠区校园委2组。
被执行人师景友,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鸡东县东委煤矿法定代表人,住城子河区团结委。
被执行人鸡东县东季煤矿,住所地鸡东县哈达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师景友,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孙德志与鸡东县东季煤矿、师景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城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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