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山,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虎林市。
被执行人曲克仁,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业主,住城子河区。
本院在执行李振山与曲克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曲克仁已自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已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城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国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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