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成,男。
被执行人李龙峰,男。
本院在执行王长成与李龙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号民生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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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