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安宇,女。
被执行人王淑贤,女。
本院在执行李安宇与王淑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鸡西市城子河区房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管理局已协助本院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安宇名下。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安宇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海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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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