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马贤勇,男。
被执行人朴成烈,男。
本院在执行马贤勇与朴成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朴成烈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朴成烈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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