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胡成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园林三委1组,身份证号码:23030319700730493X
被执行人李晓钢,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鸡西煤业恒基煤矿投资人,住鸡西市鸡冠区五七委7组38号,身份证号码230302196803065019
本院在执行胡成军与李晓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鸡冠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国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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