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1-1110122
法定代表人潘洪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宏森源洗煤有限公司,所在地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宏森源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鸡西市宏森源洗煤有限公司已经启动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鸡西市宏森源洗煤有限公司已经启动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北新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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