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年月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韩殿忠,男。
被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福顺财多大酒店,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金三角建材1号楼。
本院在执行韩殿忠与鸡西市城子河区福顺财多大酒店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仲裁字(2014)第533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聂芳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法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韩殿忠,男。
被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福顺财多大酒店,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金三角建材1号楼。
本院在执行韩殿忠与鸡西市城子河区福顺财多大酒店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仲裁字(2014)第533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禹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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