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商初字第62号
原告王刚,男,30岁。
被告张海龙,男,29岁。
原告王刚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张海龙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并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
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刚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春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晓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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