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王学玉,男,68岁。
委托代理人尹焕荣,女,66岁。
被告刘德海,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玉诉被告刘德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玉以同被告刘德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学玉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圣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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