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王嵩,女,38岁。
被告鸡西群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怡名,女,31岁。
委托代理人栾新友,男,43岁。
原告王嵩与被告鸡西群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鸡西市城子河区幸福家园10号楼门市业主,被告系原告门市的物业公司。2015年5月10日,被告在未征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在城子河区幸福家园富华路东侧新建房屋两幢,将富华路人行道非法堵死,使原告临街门市无法经营,失去原有商业价值,造成了损失。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幸福家园规划图中,没有该违章建筑。故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位于城子河区幸福家园福华路东西侧的违法建筑。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争议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百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伟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