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王某某,女,41岁。
被告张某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银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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