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赵红艳,女,31岁。
被告吕清阳,男。
原告赵红艳与被告吕清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红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红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百灵
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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