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62号
原告魏凯,男,30岁。
委托代理人于莉丽,系鸡西市博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宝库,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凯与被告刘宝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凤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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