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商初字第67号
原告鸡西市昊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奋斗委。
法定代表人李昊洋,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郝福坤,职务总经理。
原告鸡西市昊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宗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单位多年来一直向被告单位下属东海煤矿保健厂提供保健品,至2014年7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92008.90元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此货款。
本院认为,因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已更名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不变更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鸡西市昊洋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晓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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