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齐某某,女,49岁。
被告王某某,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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