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崔洪伟,男,41岁。
被告鸡西东煤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鸡东县东海镇。
法定代表人高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社良,劳资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伟诉被告鸡西东煤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宏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晓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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