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商初字第61-1号
原告张洪歧(曾用名张兴),男,49岁。
被告王子昕,男,30岁。
被告江彦慧,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歧诉被告王子昕、江彦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歧于2015年7月日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歧负担。
审判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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