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法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金玉琦,女。
被申请执行人金友泉,男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玉琦于2014年8月29日向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