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8号
申请人吴连瑞,男。
被执行人郑庆波,男。
被执行人王芬,女。
被执行人孙太煦,男。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