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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季春香,女。

申请执行人艾淑清,女。

申请执行人刘盛萍,男。

被执行人毛乃峰,男。

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鸡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于2014年12月30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向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被执行人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芳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季春香,女。

申请执行人艾淑清,女。

申请执行人刘盛萍,男。

被执行人毛乃峰,男。

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鸡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于2014年12月30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向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被执行人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禹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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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