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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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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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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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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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季春香,女。
申请执行人艾淑清,女。
申请执行人刘盛萍,男。
被执行人毛乃峰,男。
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鸡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于2014年12月30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向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被执行人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芳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季春香,女。
申请执行人艾淑清,女。
申请执行人刘盛萍,男。
被执行人毛乃峰,男。
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鸡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于2014年12月30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向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季春香、艾淑清、刘盛萍与被执行人毛乃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禹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