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良

被申请执行人万鹏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刘胜义

执行员  吴 楷

执行员  张宗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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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