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城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于明春,男。
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乐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