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行执字第53号
申请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付明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家串店排档。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家串店排档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2013)鸡环征字第370号征收令,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家串店排档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敏
代理审判员 田野
代理审审员王百灵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东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4)城行执字第53号
李家串店排档:
本院受理(2014)城行执字第53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3)鸡环征字第370号征收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执行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三、限定你方必须于2014年4月4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合议评议笔录(第一次合议)
时间:2014年4月2日9时10分
地点:行政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敏
代理审判员:田野、王百灵
书记员:刘东
评议: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征收一案。
记录如下:
?今天请大家来评议一下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家串店排档行政征收一案。请大家来发表一下意见。
李: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家串店排档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的材料,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执行。
田:本案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以强制执行。
王:同意强制执行。
合议庭意见: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家串店排档行政征收一案。同意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