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行执字第16号
申请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曾庆伟,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金岩,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建华经销物资处。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建华经销物资处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城城管征字(2013)第B-77号征收令,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建华经销物资处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田 野
代理审判员 王百灵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 玉